(2013)彭州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彭州刑初字第33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德福。1990年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3年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5月24日再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2月28日再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6月16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30日因涉嫌盗窃被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彭州市看守所。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13)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德福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志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德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4日10时许,被告人陈德福趁被害人陈某某家中无人之机,采取踹门入室的手段,进入其位于本市三界镇观圣村7组的寝室内,盗走倍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746元。案发后,被害方对被告人陈德福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谅解书。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公��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德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德福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德福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德福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起诉指控事实和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陈德福盗窃的财物已灭失,被害人未提供其有效票据。被告人陈德福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到案经过、现场图、照片、被告人陈德福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曾修翠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谅解书、证人曾修翠、陈德芬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忠芬的陈述、被告人陈德福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为证。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陈德福无异议。本院认为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足以证实被告人陈德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的犯罪事实,应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德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德福入户盗窃的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德福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746元的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鉴定意见,仅凭被害人的陈述,无其他有效证据印证且被盗物品尚未追回的情况下,即鉴定出被盗物品的价值,其鉴定意见存在“合理怀疑”,故对该鉴定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德福盗窃数额为人民币746元的意见,应予以纠正。被告人陈德福在刑满释放五年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德福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德福归案后认罪悔罪,且取得了谅解,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德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倩第1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