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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润商辖初字第00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江苏名和集团荣和建材有限公司与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名和集团荣和建材有限公司,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润商辖初字第0053号原告江苏名和集团荣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洋北镇张庄村五组。被告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栟茶镇虹桥路7号。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名和集团荣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而合同签订地是在宿迁市;被告住所地在江苏省如东县。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如东县人民法院或约定管辖地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7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宿迁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合同签订地为江苏名和集团有限公司内,且约定如发生争议通过合同签订地法院进行解决处理,因江苏名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镇江市润州区润州工业园区(五州山茶场内),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