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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商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林友彬与陈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友彬,陈友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商初字第623号原告:林友彬。委托代理人:徐瑞君。被告:陈友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友彬诉被告陈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友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林友彬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小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