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一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冯新晓与杜胜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安次支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新晓,杜胜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安次支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一初字第715号原告冯新晓,男,汉族,1982年6月16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清河县。被告杜胜旺,男,汉族,1975年12月8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清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安次支公司。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新晓诉被告杜胜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安次支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新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新晓担负。审判员 计玉晓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庄连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