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一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9-12-24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尹进超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尹进超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兴民一初字第998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 住所地:兴业县兴业大道。 负责人刘华,该分公司经理。被告尹进超,男,成年,汉族,现住兴业县卖酒乡睦村上睦一社本院在审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诉尹进超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覃 源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长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