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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民初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张文禄、李思忠与孙好端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禄,李思忠,孙好端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971号原告张文禄原告李思忠被告孙好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禄、李思忠诉被告孙好端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禄、李思忠于2013年10月14日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文禄、李思忠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禄、李思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给原告张文禄、李思忠案件受理费150元。审判员  曹晓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廉亚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