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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法民初字第064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冯春菊与冯春乾、刘纯碧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春菊,冯春乾,刘纯碧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6402号原告冯春菊,女,生于1966年2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熊家镇。委托代理人康福,重庆征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春乾,男,生于1969年9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熊家镇。被告刘纯碧,女,生于1970年5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熊家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春菊诉被告冯春乾、刘纯碧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春菊于2013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春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春菊撤回对被告冯春乾、刘纯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冯春菊负担。审判员 黄 睿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张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