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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西提与卢晓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衡桃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李西提。被执行人卢晓红(曾用名卢小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上述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至今,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定作物价款10000元、违约金1892元(自2009年10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2年10月13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84元(自2012年10月14日至2013年10月1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以后利息另行计算至执行完毕日止)、诉讼费175元及本案执行费100元,共计1345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卢晓红(曾用名卢小洪)及其妻周玉梅(身份证号××)银行账户存款1345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梦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