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执恢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29)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树国,叶孝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恢字第18号申请人庞树国,男,195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唐山市大发铝材有限公司经理,住唐山市路南区。被执行人叶孝娟,女,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丰润区。本院在执行庞树国诉叶孝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6630元,余额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8)丰民初字第20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东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