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法执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范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372号申请执行人范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01056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孩子抚养费8000元,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到期后,申请执行人称已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回,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010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