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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宾执字第6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刘涛申请执行徐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涛,徐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宾执字第615-1号申请执行人刘涛。被执行人徐国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宜宾民初字第12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徐国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徐国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国强在柏溪镇英才街南山星城X期X幢X楼X号有住房一套,产权证号XXXX,面积XX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徐国强所有的位于柏溪镇英才街南山星城X期X幢X楼X号住房一套,产权证号XXXX,面积XX平方米。二、被执行人徐国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徐国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徐国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固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德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