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民初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1433号原告李某某,女,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好,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玉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