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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民初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1433号原告李某某,女,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好,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玉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