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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167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3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梁建星代理审判员  张晓静代理审判员  郭艳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子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