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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三初字第016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西安天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强、夏永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西安天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强;夏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679号原告:西安天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博文路**盛世华庭**。法定代表人:李小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平,男,该公司职员。被告:王强,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夏永华,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文艺南路布匹市场4排16号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天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强、夏永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天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天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天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西安天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马利群审判员  唐星利审判员  王 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霍晓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