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雪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刑初字第22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雪玲,女,1970年7月6日出生于广西平南县,汉族,文盲,农村居民,住平南县思旺镇三江村石榴屯*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雪玲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柏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雪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6日12时许,被告人杨雪玲和黄X(2001年7月18日出生)经密谋盗窃后,被告人杨雪玲带黄X搭班车从平南县城区前往丹竹镇,由被告人杨雪玲在丹竹街广场等候,黄X则窜到丹竹镇长安街的彭XX住宅,盗窃了彭XX家三楼房间内的现金人民币18500元,后黄X回到丹竹街广场,将赃款全部交由被告人杨雪玲保管。当天下午,被告人杨雪玲将赃款带到思旺镇思旺街杨XX的商铺,把上述赃款及其他款项共33000元交给其父亲杨X,并叫杨X拿到银行存起来。另查明,2013年6月1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杨雪玲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扣押到了现金人民币1795元(已移送至法院)。次日,公安机关在杨X手扣押了其为被告人杨雪玲存赃款的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折一本(内存有人民币33023.23元)并依法予以冻结。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雪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冻结存折手续、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黄X、黄XX、杨X的证言、被害人彭XX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辩认笔录及照片、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雪玲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雪玲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雪玲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雪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二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罚金从冻结杨X为被告人杨雪玲存钱的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思旺信用社的存折中依法予以扣划。)二、被告人杨雪玲违法所得人民币18500元,返还给被害人彭XX。(从被告人杨雪玲身上扣押的人民币1795元予以折抵,不足部分16705元从依法冻结杨X为被告人杨雪玲存赃款的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思旺信用社的存折中依法予以扣划。)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黎 鹏代理审判员 黄君玉人民陪审员 黄波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庆辉黄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