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浑民二初字第632-1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常国平与白山市黄金大道商业有限公司、被告尤世欢、被告唐晓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浑民二初字第632-1本院对原告常��平与被告白山市黄金大道商业有限公司、被告尤世欢、被告唐晓影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浑民二初字第632号民事裁定书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裁定书第一页第一行“原告郑兰特”更改为“原告常国平”。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李奕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