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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曹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大刑初字第6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男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5月25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即日由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大名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玉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4日14时30分许,大名县某医院的司机张某驾驶120救护车和医生闫某、护士景某在某乡某村路口接发生交通事故的伤员时,被告人曹某无故将三人打伤,并用砖头将救护车后门玻璃砸坏。在追赶殴打张某时,被告人曹某将路边某饭店物品砸毁,后又用砖将路过的杨某的轿车右前门砸坏,并将出警的警用面包车前挡风玻璃砸坏。经大名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鼻部骨折构成轻伤。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被害人张某、闫某、景某、杨某、王某陈述、证人曹某甲、乔某、袁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曹某户籍证明信、被告人曹某的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4日14时30分许,大名县某医院的司机张某驾驶120救护车和医生闫某、护士景某在某乡某村路口接发生交通事故的伤员时,被告人曹某无故将三人打伤,并用砖头将救护车后门玻璃砸坏。在追赶殴打张某时,被告人曹某将路边某饭店内洗衣机盖及房屋玻璃砸坏。后又用砖将路过此处的杨某的轿车右前门砸坏,并将出警的警用面包车前挡风玻璃砸坏。经大名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鼻部骨折构成轻伤。大名县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被砸坏的物品在鉴定基准日的修复费用为975元。案发后,被告人曹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张某陈述,他是大名县某医院120急救车司机,2013年5月24日14时30分许,他与医生闫某、护士景某在某乡某村路口一交通事故现场出诊,他与医护人员抬伤员时,一年轻男子上了救护车,他让男子下车,男子急了,冲救护车左侧玻璃打了一拳。那名男子从救护车上下来的同时,一拳打在了他的鼻子上,当时鼻子就流血了。后男子又用自己的腰带向他抡打,打在他左胳膊两下。男子又从地上捡起一块砖追他,他跑到路边一饭店房间躲着,男子追来,将饭店的洗衣机盖和窗户玻璃砸坏。后派出所工作人员来了,那名男子又将警车玻璃砸坏了。当时闫某、景某也被那名男子打伤了,具体怎么打的他没看见。男子还用砖将路过的汽车砸坏了。2、被害人景某陈述,2013年5月24日14时30分许,她与医生闫某、司机张某去某乡某村路口一交通事故现场出诊。在抬伤员时,他们让救护车上一受伤的年轻男子坐一旁,男子急了,用拳头砸坏了救护车后窗玻璃。接着男子从救护车上下来,又用拳头打在了张某左脸部。后男子抽出腰带乱抽,抽在了张某脸上,她拿纱布给张某,男子推了她一下。后张某被男子追打,张某跑至路边一饭店里,男子追进饭店将饭店的东西砸坏了。当时那名男子见到车就砸,还将一路过的一黑色轿车门砸坏了,将警车也砸坏了。3、被害人闫某陈述,2013年5月24日14时30分许,他与护士景某、司机张某去某乡某村路口一交通事故现场出诊。在抬伤员时,肇事男子用拳头砸坏了救护车后窗玻璃。接着男子从救护车上下来,又用拳头将张某的鼻子打流血了。后男子抽出腰带向张某头上抽。后张某被男子追打跑至路边一饭店,男子追进饭店将饭店门口的窗户玻璃砸坏。男子掉头用砖将救护车后门右侧的玻璃砸坏了,被砸的玻璃落到他胸部。后来那名男子又砸饭店的门,还用棍子猛敲路过的一辆轿车驾驶室的门。后男子又将警车前挡风玻璃砸坏了。当时听现场村民说,那名男子是曹任村的曹某。4、被害人王某陈述,2013年5月24日14点多,他饭店门口出车祸了,两辆汽油三轮相撞了。后120急救车司机跑到他饭店一间屋子,曹某拿着一块砖追了进来,向台球桌、洗衣机上砸,用拳将东屋玻璃砸坏,后来他发现大门西侧南屋外窗玻璃也被砸坏了。5、被害人杨某证言,2013年5月24日14时许,他开车至某乡某村路口时,那里发生了交通事故,他减速慢行,从路东跑过来一男子,拿砖冲他的车过来,将他的车右前门砸坏。6、证人乔某证言,2013年5月24日13时许,他驾驶一汽油三轮车驮带妻子袁某行至曹任村路口时,与一名醉酒驾驶汽油三轮车的男子相撞。他与妻子翻至路沟。后120急救车到现场,在医护人员救护他与妻子时,男子用拳将救护车司机鼻子打伤。后在男子与司机厮打过程中,男子用腰带打在司机脸上,男子又追司机至一饭店内。后男子又将救护车后门玻璃用砖砸坏,还把警车前挡风玻璃砸坏了。7、证人袁某证言与乔某证言一致。8、证人曹某甲证言,2013年5月24日下午3点左右,他姨夫乔某和曹某在曹任村西头路口发生交通事故。他和医生、护士准备将乔某推上车时,曹某当时喝醉了,将医院的救护车砸了,将救护车司机打伤了。曹某又从路边捡起一块砖将救护车后窗玻璃砸坏了,还将旁边饭店里的东西砸了,把派出所的警车前玻璃砸坏了。9、张某辨认笔录及照片,张某辨认出曹某就是将他打伤的人。10、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1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张某的伤情为轻伤。12、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砸物品在鉴定基准日的修复费用为975元。13、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身份。14、调解笔录、和解协议证明被告人曹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15、被告人曹某供述,2013年5月24日14时30分许,他在家喝了半斤酒,后骑一三轮车行至某乡某村路口处,与一辆汽油三轮车相撞,对方两人被撞到沟里了。后来派出所的车来了,他把派出所的警车前挡风玻璃砸坏了。其他的因当时他喝醉了记不清了。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无视国家法律,酒后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曹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栋江代理审判员  闫雪玲代理审判员  张克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文志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