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民催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施金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催字第00011号申请人: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812号。法定代表人:施金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因出票人为湖北康欣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金额为人民币23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3年9月29日,到期日为2013年12月29日,汇票号码为10300052-23484884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11日向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十里支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通知付款行对该承兑汇票停止支付,待本院作出裁定或判决后再作处理。现申请人以找到以上银行承兑汇票为由,要求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二、解除对出票人为湖北康欣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金额为人民币23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3年9月29日,到期日为2013年12月29日,汇票号码为10300052-23484884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停止支付。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整,由申请人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文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傅由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