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汇丰大厦支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市自来水公司,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汇丰大厦支行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269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负责人:吴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太真,广东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建平,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喆、奚桢,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汇丰大厦支行,住所地:。负责人:HUANGPING(黄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自来水公司、第三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汇丰大厦支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882元减半收取1441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欧阳羽中人民陪审员 郝 铁 军人民陪审员 沈 绍 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 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