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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40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21-04-16

案件名称

尹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尹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胶民初字第4059号 原告尹某,男,1959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王某,女,1970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晓晖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