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民初字第40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21-04-16
案件名称
尹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尹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胶民初字第4059号 原告尹某,男,1959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王某,女,1970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晓晖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