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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温商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宁波卡贝特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丰扬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卡贝特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浙江丰扬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温商初字第1452号原告:宁波卡贝特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忠。委托代理人:戴吉。被告:浙江丰扬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富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卡贝特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丰扬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卡贝特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卡贝特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3元,减半收取496.50元,由原告宁波卡贝特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