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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平催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无锡市苏天工具有限公司、张坚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苏天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平催字第13号申请人无锡市苏天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坚。申请人无锡市苏天工具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一三年八月十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号码为3130005129724100,出票行嘉兴银行平湖支行,出票人浙江恒业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平湖市恒飞塑胶有限公司,出票日期贰零壹叁年零贰月零壹日,汇票到期日贰零壹叁年捌月零壹日,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市苏天工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许 晟审判员 孙 涛审判员 徐 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成丽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