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离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侯林俊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林俊,郭庆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离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侯林俊,女,1972年1月28曰生,汉族,住柳林县柳林镇贺昌大街***号。被执行人郭庆海,男,1970年9月5曰生,汉族,山西省太谷县水秀乡申请执行人白俊清与被执行人刘志强借款纠纷一案,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离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4月28日立案执行,于2011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刘志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志强给付申请执行人白俊清借款5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800元,公告费260元执,执行费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志强已履行执行款50000元,诉讼费、公告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刘志强负担,剩余的加倍支付迟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白俊清同意放弃。现已全部履行完,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离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维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