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思民初字第116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江庆忠与黄玉虹、叶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庆忠,黄玉虹,叶加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思民初字第11655号原告江庆忠,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委托代理人叶清淼,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玉虹,女,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叶加福,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江庆忠与被告黄玉虹、叶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阎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叶清淼,被告黄玉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加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9月23日,被告黄玉虹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0日,应于2012年10月23日前还款,月息为借款金额的2%,自借款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经原告向被告催讨,被告叶加福于2013年4月24日出具确认书,约定在一个半月内还清借款,但至今仍未偿还。被告叶加福系被告黄玉虹的丈夫,该债务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叶加福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黄玉虹、叶加福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2年9月23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暂计至2013年8月23日为11000元);被告黄玉虹、叶加福应向原告立即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500元。被告黄玉虹辩称,其不认识江庆忠,其是向张必生借款5万元,每月要还9000元的利息,是高利贷;被告原打算卖掉房子还款,所以在2013年4月24日承诺还款,但房子被查封了。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3日,原告江庆忠(甲方)与被告黄玉虹(乙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方于合同签订之日借5万元给乙方作为周转之用;乙方承诺30天内还清上述款项(还款日期为2012年10月23日前),如逾期,乙方除应归还上述借款外,另应按上述金额的2%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向甲方支付利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按借款金额的3%计算);若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思明区法院管辖。同日,被告黄玉虹出具收到5万元的借据。2013年4月24日,被告叶加福确认尚欠原告5万元,并承诺在一个半月内还清。但至今被告未还清上述借款。另查明,两被告于1994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该笔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据、还款确认书、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庭审中,本院告知被告黄玉虹庭审后三天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但被告至今未提供证据,故本院不采纳其主张。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黄玉虹向原告借款5万元,利息2分,未违反相关规定,为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现因被告黄玉虹未还上述款项及利息,依照约定,被告黄玉虹应承担偿还借款5万元及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12年9月23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的义务,并应承担约定的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500元。因上述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叶加福也应一并承担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玉虹、叶加福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庆忠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2年9月23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被告黄玉虹、叶加福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庆忠支出的律师费1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81元由被告黄玉虹、叶加福负担,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阎 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薛佳希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但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