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固民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曹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固民初字第742号原告曹某,农民,娘家住山东省单县。被告徐某,农民。原告曹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及被告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诉称,我与被告在郑州务工时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儿林某乙,一女林某甲。由于婚前相处时间短,相互之间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生活琐事争吵而导致感情破裂。2007年底,被告离家去外地打工,从被告离家到现在我与被告分居已达5年时间。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早已不存在,为解除这名存实亡的婚姻,故起诉要求离婚,两个孩子一人抚养一个。被告徐某辩称,我同意离婚,但是两个孩子都归我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郑州打工时认识,于××××年××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双方于2003年生育一女孩,取名林某甲,于2007年生育一男孩,取名林某乙。从2007年底被告外出打工到2013年9月,原、被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双方的孩子女孩随原告生活,男孩随被告父母生活。原告曾于2010年,2011年6月两次向我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先后于2010年6月20日,2011年10月28日两次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但原、被告双方仍未和好。2012年5月22日原告再次来院起诉要求离婚,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案件中止审理,2013年8月在得知被告下落后恢复审理。另查明,被告2013年因吸毒在南京市大连山劳教所强制戒毒,劳教期间从2013年5月17日至2015年5月16日。以上事实有结婚证书、开庭笔录、(2010)固民初字第323号判决书、(2011)固民初字第1094号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存在的基础是双方的夫妻感情,被告2007年底外出打工至今一直与原告分居,夫妻间缺乏交流,感情日益疏远。原告两次起诉经本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双方仍未和好。现在被告又染上吸毒的恶习,使本已疏远的夫妻关系雪上加霜。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夫妻关系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在劳教,被告的父母也已年迈,抚养两个孩子有困难,从有利孩子教育、成长考虑,鉴于女孩已由原告领走抚养,故男孩由被告抚养,女孩由原告抚养为宜。依照《中法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曹某与被告徐某离婚。婚生一女孩林某甲由原告抚养,婚生一男孩林某乙由被告抚养(被告劳教期间,暂由被告父母自愿抚养),双方互不负担孩子的抚养费。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150元,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泽普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谢运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祝遵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