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执字第0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60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蔡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蔡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06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住所地张家港市长安路21号。负责人周夏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蔡京,男,197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以下简称张家港工行)与被执行人蔡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的(2012)张商初字第04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蔡京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借款本金491608.81元并承担自2011年11月16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约定年利率7.82%的150%即11.73%计算的利息及罚息。二、被执行人蔡京应承担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律师费17390.14元。案件受理费8890元、保全费3065元,合计11955元,由被执行人蔡京承担。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张家港工行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1年7月5日,张家港工行与蔡京签订1份《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贷款人向蔡京发放50万元的购车贷款,贷款年利率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具体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每月等额还本付息。被执行人蔡京以其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室房屋及××号车库提供抵押担保,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1年7月6日张家港工行依约向蔡京指定账户发放贷款50万元,年利率为7.82%,贷款到期日2021年7月6日。蔡京支付了2011年11月15日前的本息,自2011年11月16日起,蔡京已连续三个月以上未按约归还贷款本息。申请执行人为此来院起诉。执行中另查明,被执行人蔡京长期外出,除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工行抵押房产系其唯一一套住房,暂无法处置外,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到金融机构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以上实际情况,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对此,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工行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至今未能有效执结,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张商初字第04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蔡京未履行的义务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 辉执行员 张晓波执行员 沈剑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莉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