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秦海城贩卖毒品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海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刑初字第39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海城,男,1993年4月16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自治区合浦县××下××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3)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海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学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海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8日晚10时许,吸毒人员廖小龙用18278995510号手机拨打被告人秦海城的18777936436号手机,称其在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的星辉酒吧玩,求购100元毒品“K粉”,叫被告人秦海城将毒品送过来。被告人秦海城应允,驾驶电动车至星辉酒吧与真龙大酒店中间的小路里,贩卖1小包毒品“K粉”给廖小龙,收取毒资100元。二十分钟后,廖小��再次用18278995510号手机拨打被告人秦海城的18777936436号手机,称再购买70元的毒品“K粉”。被告人秦海城应允,因电动车没电,被告人秦海城步行至星辉酒吧的厕所里,贩卖l小包毒品“K粉”给廖小龙,收取毒资70元。十余分钟后,廖小龙再次用18278995510号手机拨打被告人秦海城的18777936436号手机,称再购买50元的毒品“K粉”。被告人秦海城应允,从收取的毒资中拿了10元用作交通费,乘车于11时30分许至星辉酒吧的厕所里,贩卖1小包毒品“K粉”给廖小龙,收取毒资50元。交易完毕后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廖小龙处收缴其购得的毒品“K粉”3小包(净重5.47克),在被告人秦海城处收缴毒资210元、联系贩毒所用的18777936436号手机一台。经检验鉴定,从上述收缴的毒品“K粉”中检出毒品氯胺酮。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海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毒品移交收据,缴款书,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吸毒人员信息,户口证明,手机通话记录,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及鉴定结论通知书,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海城多次非法贩卖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以外的少量毒品氯胺酮5.47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海城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海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秦海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海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马华平人民陪审员 高振理人民陪审员 苏家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远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