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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二初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印治平与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治平,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二初字第00280号原告:印治平,男,汉族,1964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委托代理人:王少平,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书凯,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葛士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熙城,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燕燕,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印治平与被告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印治平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印治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印治平撤回对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20元,合计145元,由印治平负担。审判员  罗美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邢晓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