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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民初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郭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徐某,陆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1809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俞琳德。被告:徐某。第三人:陆某。被告及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钱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徐某、第三人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某、第三人陆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郭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第三人陆某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依法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珊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