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思民初字第97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郑洁君、叶增枝与王龙秀、杨晓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洁君,叶增枝,王龙秀,杨晓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9705号原告郑洁君,女,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叶增枝,男,195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共同委托代理人俞承生,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龙秀,女,195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化县。委托代理人吴炎林,福建厦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晓曙,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原告郑洁君、叶增枝与被告王龙秀、杨晓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郑志勇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通过多种方式多次通知被告杨晓曙未果,无法送达相��诉讼材料;有鉴于此,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郑志勇代理审判员 郭国超人民陪审员 李爱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夏怡茵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