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鹰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李义弘与孙建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义弘,孙建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鹰民初字第600号原告李义弘,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孙建贺(曾用名:孙建贺),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义弘与被告孙建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义弘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义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9.00元、保全费320.00元,合计59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雅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卜新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