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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024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2439号原告白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寨山村,农民。被告屈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寨山村,农民。被告张某甲,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寨山村,农民。被告张某乙,女,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寨山村,农民。被告张某丙,女,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寨山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彦弼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