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024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2439号原告白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寨山村,农民。被告屈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寨山村,农民。被告张某甲,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寨山村,农民。被告张某乙,女,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寨山村,农民。被告张某丙,女,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寨山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彦弼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