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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滨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邓伟与浙江雄邦节能产品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伟,浙江雄邦节能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滨保字第8号申请人邓伟。被申请人浙江雄邦节能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育兵。本院根据杭滨劳仲案字(2013)第122号申请人邓伟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雄邦节能产品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邓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雄邦节能产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莫启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