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滨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邓伟与浙江雄邦节能产品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伟,浙江雄邦节能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滨保字第8号申请人邓伟。被申请人浙江雄邦节能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育兵。本院根据杭滨劳仲案字(2013)第122号申请人邓伟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雄邦节能产品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邓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雄邦节能产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莫启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