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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民三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风彬与被告张宝军建筑设备租赁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风彬,张宝军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三初字第525号原告刘风彬委托代理人张红旭被告张宝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风彬与被告张宝军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风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桂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迎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