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26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姜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2608号原告姜某。委托代理人王洪照,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某。委托代理人雷洁瑛,平度城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以原、被告双方自愿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速递费60元,共计21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长 孙吉昌审判员 姜明进审判员 刘月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世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