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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26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姜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2608号原告姜某。委托代理人王洪照,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某。委托代理人雷洁瑛,平度城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以原、被告双方自愿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速递费60元,共计21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长  孙吉昌审判员  姜明进审判员  刘月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世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