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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刑初��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毛军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军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迎刑初字第61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军林,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于山西省平定县,汉族,初中文化,系太原富士康员工,户籍地山西省平定县,暂住太原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马永哲,山西锋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3]第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军林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欣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军林及指定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2日7时许,被告人毛军林在太原市富士康AS12楼404宿舍,窃取被害人梁某放于鞋盒内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有密码)一张,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毛军林通过事先掌握的密码,在火车站附近的中信银行窃取卡内现金5000元。案发后,追回赃款3800元。被告人毛军林的家属退赔剩余人民币1200元,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毛军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抓获经过,证人魏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退赃收条及赃款照片,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军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毛军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家属退赔被害人损失,并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军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2013年10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郝志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亚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