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30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郑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史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3076号原告郑某,女,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史某甲,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原告郑某与被告史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某甲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同事,被告有婚史并育有一女,婚前原告在对被告了解不够的情况下,即于2003年11月3日与被告草率结婚。婚后,被告不照顾家庭,也不关心原告。在原告怀孕期间不闻不问,还要求原告打胎,后在原告的坚持下,于2010年7月13日生下一女。小孩出生后,被告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对女儿从未关爱过,女儿至今只见过父亲一面,被告至今也未付过分文抚养费。未履行为人父和一家之主的职责。自2011年5月原被告开始分居,小孩也一直由原告带回娘家抚养,期间被告也未曾跟原告联系过。至此,原被告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再拖延下去只会更加伤害原告和小孩的感情。故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让原告从不幸的婚姻中尽早解脱出来。婚生女自出生后一直随着母亲生活,与原告感情较深,原告有稳定的工作,有抚养小孩的能力,能提供小孩健康成长的环境,而被告无稳定工作,也不理小孩,因此从小孩的成长角度考虑,要求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应由小孩出生起补交抚养费,每月暂时按1000元计算。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具诉状,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史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自2010年7月起每月抚养费1000元。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决女儿史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史某甲未作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证据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2003年11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证据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及婚生女史某乙于2010年7月13日出生。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庭审认证,结合原告陈述,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原、被告原系同事,于1995年相识,经交往,双方于2003年11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10年7月13日生育一子取名史某乙。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案。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解除婚姻关系的唯一原因。本案原、被告相识于1995年,经多年交往,双方于2003年11月登记结婚,至今将满10年,夫妻双方已建立一定感情基础。现原告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问,未尽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职责,且双方于2011年5月开始分居等原因致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要求离婚,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故原告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郑某与被告史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245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王伟坤人民陪审员 郭丽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琼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