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庆西民初字第16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庆阳市龍鑫程商行与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龍鑫程商行,李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669号原告庆阳市龍鑫程商行被告李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市龍鑫程商行与被告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市龍鑫程商行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龍鑫程商行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庆阳市龍鑫程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庆阳市龍鑫程商行负担25元。审判员  文晓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