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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9-11-30

案件名称

吴卯春与白道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卯春;白道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初字第607号原告吴卯春,男。委托代理人刘建丽,女,系原告妻子。被告白道强,男。委托代理人刘宝文,太谷县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卯春诉被告白道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卯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子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淑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