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9-11-30
案件名称
吴卯春与白道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卯春;白道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初字第607号原告吴卯春,男。委托代理人刘建丽,女,系原告妻子。被告白道强,男。委托代理人刘宝文,太谷县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卯春诉被告白道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卯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子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淑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