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382号原告张某某,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段邦录,平乡县丰州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柴会锋审 判 员 王献彬人民陪审员 杨 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广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