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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明波、张勇贾学存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民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张明波,男。申请执行人:张勇,男。委托代理人:张秀珍,女。被执行人:贾学存,男。申请执行人张明波、张勇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吉中法委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该决定书已经法律效力。经审查,张明波、张勇与张仲斌系父子关系,张仲斌是本院(2002)昌法执字第32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因张仲斌没有自行履行义务,而采取分期扣划工资的措施。后张仲斌自杀身亡。申请执行人贾学存放弃未执行部分,此案件终结。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执行回转。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义务,而采取分期扣划工资的措施,并保留了一定的生活费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两名申请执行人在案件执行期间均已成年,具有赡养的义务。张仲斌自杀与本院采取强制措施并无因果关系。故不能申请执行回转。(2013)吉中法委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中,没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及被执行人均不明确,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张明波、张勇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伟志审判员  杨 楠审判员  李 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隋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