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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4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双流县四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重庆市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流县四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重庆市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223号原告双流县四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双流县永安镇白果村。法定代表人林银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平,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13号附3号。负责人朱发成,总经理。被告重庆市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一路77号。原告双流县四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重庆市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双流县四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起诉,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双流县四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双流县四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重庆市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50元,减半收取2475元,由原告双流县四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甘余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