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谢海英与刘章群,孟诗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海英,刘章群,孟诗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39号原告谢海英,女,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庞琨,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章群,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告孟诗慧,女,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原告谢海英诉被告刘章群、孟诗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孟诗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谢海英撤回对被告孟诗慧的起诉;二、原告谢海英诉被告刘章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继续审理。审 判 长 陈 琪代理审判员 陈 玲代理审判员 何庆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