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熊伟锋、刘俊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行某支行,熊某,刘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50-1号原告:中行某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304号之二。负责人:陈福兴,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梁曙芳,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楚莹,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行某支行诉被告熊某、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冻结被告熊某、刘某价值145792.46元的财产,并提供银行担保函作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熊某、刘某价值145792.46元的财产。查封不动产期限为2年,查封动产期限为1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6个月。需要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雪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建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