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赟与白胜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赟,白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执字第345号申请人刘赟,男,1982年11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白胜利,男,1976年4月3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赟与被执行人白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惠民二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赟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白胜利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武建国审判员 弓永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