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8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华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永新,王红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华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王红梅,陈永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830号原告深圳华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强路口电子大楼1栋整栋6层。法定代表人方德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伟,该公司员工。被告王红梅,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陈永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连燕,女,1972年3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号信和中心**楼,身份号码4401051972********。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由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陈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梅干军、朱蕾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陈    华人民陪审员 梅  干  军人民陪审员 朱    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赖云清(代)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