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8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华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永新,王红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华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王红梅,陈永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830号原告深圳华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强路口电子大楼1栋整栋6层。法定代表人方德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伟,该公司员工。被告王红梅,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陈永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连燕,女,1972年3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号信和中心**楼,身份号码4401051972********。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由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陈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梅干军、朱蕾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陈 华人民陪审员 梅 干 军人民陪审员 朱 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赖云清(代)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