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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川法民初字第029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娄碧英与王守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碧英,王守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川法民初字第02916号原告娄碧英,女,194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中华,重庆市南川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守容,男,194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向光见,重庆市南川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娄碧英与被告王守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娄碧英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娄碧英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娄碧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碧英撤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娄碧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昕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