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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行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敬南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敬南,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金行初字第213号原告李敬南。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住所地郑州市。原告李敬南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敬南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野审 判 员  姚丽助理审判员  孟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文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