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振兴诉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东八里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兴,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东八里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593号原告刘振兴,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东八里村。身份证号13020519640528091X。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东八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东八里村。负责人郗金彪,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兴诉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东八里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振兴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振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振兴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邵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