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民四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天民四初字第430号原告王某,女,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辛某,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男,汉族,住济南市。原告王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辛某,被告肖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生一子肖某,后双方于2009年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原告王某发现被告肖某有赌博的恶习后,双方经常为此争吵,被告肖某不尽家庭义务且因赌博欠了很多的赌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王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肖某归原告王某抚养,被告肖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被告肖某辩称,双方一直在一起居住,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2004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生育一子肖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某提交结婚证1份、出生医学证明1份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足以认定。原、被告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存有争议:原告王某主张双方婚前感情一般,自其发现被告肖某有赌博的恶习后,双方经常为此吵架,后被告肖某经常不回家,对家里的事情不管不问,对孩子也漠不关心,且被告肖某因赌博欠了很多的赌债,经常有债主找到家中要钱,原告王某无法忍受,因此提出离婚,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王某提交录音证据1份。而被告肖某主张录音中的谈话内容不属实,当时因原、被告刚打了架,原告王某将其赶出了家门,其在录音中的谈话都是赌气说的气话,其即没有赌博,也没有赌债。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年约四十岁,正值人生黄金年华,两人经过多年的恋爱并于婚前生育一子,可见双方还是有一定的夫妻感情的,现孩子年幼,双方更应珍惜已建立的家庭。原告王某提交的录音内容,被告肖某未予承认,不能证明原告王某关于被告肖某有赌博恶习的主张,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被告肖某对于原告王某主张的不良习惯,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两人多念及夫妻感情和未成年的孩子,还是能够和好的。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未果,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肖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 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巩芳玉 来自: